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國防部(99)國政文教字第0990000646號令頒
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國防部(101)國政文教字第1010006168號修頒
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國防部(102)國政文心字第1020009602號令修頒
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國防部(107)國政文心字第1070003001號令修頒
一、為響應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,維繫與國內、外影音製作業者暨新聞傳播媒體良性互動關係,期藉由提供接待服務、良好溝通管道、支援影視業者拍攝及開放媒體申訪等作為,並在確保國防資訊安全前提下,輔以適度審核管理機制,依分層負責之原則,訂定本作業規定,明確律定責任,提昇國軍形象,發揮政府整體效能。
二、支援對象:
(一)國內外(不含香港、澳門及中國大陸地區)合法登記影音製作業者之法人或團體(以下簡稱影視業者),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暨各縣、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文化部門)審認資格,推薦之影視事業。
(二)拍攝影片內容屬性經由文化部門審認,屬「國產電影片」、「外國電影片」、「廣播電視」及「廣告」,且非屬香港、澳門及中國大陸地區者。
三、支援範圍及應遵行事項:
國防部(以下簡稱本部)支援國內外影音製作業者,及各大電子、平面新聞傳播媒體(以下簡稱新聞媒體)採訪、拍攝範圍,區分下列四類型:
(一)第一類型:
提供著作權屬本部所有之軍事資訊。
(二)第二類型:
1.提供營區、營舍、訓練場、活動場所、工事等靜態場景及人員活動、訓練之取景。
2.提供堪用之經理裝備、陣營具等設備,支援參訪、勘景及拍攝作業。
(三)第三類型:
支援人員、武器、裝備協助參訪、勘景、拍攝及受 訪作業。
(四)第四類型:
支援軍事新聞採訪、部隊專題報導、專案紀錄片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。
支援各類型採訪、拍攝應遵行事項如下:
(一)第一類型:
應符合檔案法、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令規定。
(二)第二類型與第三類型:
符合下列事項者,國內外影音製作業者及新聞媒體 應提出包括事業登記證、相關完稅證明、完整拍攝企劃、完整製拍劇本、製作資金來源、欲進入營區工作人員、演員詳細名冊、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及申請支援內容項目等資料之計畫書 (格式如附表1、2),由文化部門審轉本部或各司令部,經承辦單位審查符合下列事項者,得簽奉各級權責長官核定,提供相關支援:
1.影視內容:
(1)符合國家立場與政府政策,且無詆毀國家元首、政府官員或施政成果之爭議性情節。
(2)符合社會慈善或公益行為,且有助於匡正人心或倡議善良風俗、宣揚優良傳統文化。
(3)拍攝內容有助於增進全民國防意識、宣揚國防政策、塑建國軍良好形象。
2.不得影響單位戰備演訓、官兵權益與人員生活作息。
3.勘景及影片拍攝所需使用場景、處所、武器、裝備等,不違反軍事安全之法令規定。
(三)第四類型:
新聞媒體採訪、報導及邀訪過程應遵守「國軍新聞工作實務手冊」及「國軍保密工作教則」之相關採訪須知及保密規範。
四、權責區分:
(一)第一類型:
由軍事資訊產製或保管單位依檔案法、政府資訊公開法、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核定。
(二)第二類型:
由文化部門審轉各司令部審核之案件,經各司令部所屬支援單位簽奉權責長官核定,並副知本部備查;文化部門審轉本部審查之案件,經本部政治作戰局文宣心戰處(以下簡稱政戰局文宣處)簽會各相關聯參單位後,簽請權責長官核定。
(三)第三類型:
由文化部門審轉本部,經政戰局文宣處以專案方式就劇本內容、支援項目召集相關聯參單位及各司令部實施審查(審查意見表如附表3),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。
(四)第四類型:
新聞媒體有關軍事新聞採訪、部隊專題報導、部隊專案紀錄片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,應依下列原則協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事新聞處(以下簡稱政戰局軍聞處)辦理:
1.由本部及各司令部、後備、憲兵指揮部、國防大學 等支援單位考量單位任務、特性、機敏性及保密安全等因素,適切規劃接受新聞媒體申訪、報導、拍攝及官兵受訪,並由政戰局軍聞處督導。
2.新聞媒體申訪、報導、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,僅涉及單一支援單位者,由該支援單位簽奉所屬司令部核定後辦理;涉及兩個以上支援單位,由政戰局軍聞處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。
(五)支援拍攝範圍涉及營區、營地借用,應依「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處理原則」協調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辦理;涉及空置眷舍借用,應協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(以下簡稱政戰局眷服處)辦理。
五、作業流程:
(一)申請勘景、拍照階段:
1.應由文化部門審轉影視業者勘景、拍照及進入營區申請,區分各司令部及中央直屬單位(機關),分由各司令部及政戰局文宣處接洽,並簽奉權責長官辦理。但未經文化部門函轉本部,自行函文本部各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(以下簡稱支援單位)者,一律不予受理。
2.影視業者勘景、拍照及進入營區申請屬各司令部機敏處所者,統由政戰局文宣處簽辦。新聞媒體向本部申請軍事新聞採訪、部隊專題報導、專案紀錄片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,統由政戰局軍聞處辦理。
3.核定支援勘景、拍照單位須指派政戰官、保防官及業管部門全程協助勘景、拍照及影像審查事宜。
4.核定支援勘景、拍照地點規劃應以曾公開之區域為原則,限制進入機敏處所;並應遴選具工作經驗、保密警覺良好人員,先期完成編組接待,並實施任務提示(講習),律定接待、引導重點。
(二)支援案件受理階段:
1.接獲文化部門申請支援案件後,即依本規定支援對象、支援範圍、支援原則及權責區分,分由相關部門(政戰局文宣處、軍聞處、眷服處、國防部軍備局、各司令部)依權責受理,並主動與申請影視業者聯繫、協調。
2.各支援單位主管部門,應與文化部門及申請影視業者先期協調有關協拍支援能量等事項,避免影響正常訓練與任務遂行;倘有無法配合部分,應於支援拍攝案核定前,儘速告知文化部門及申請影視業者。
3.新聞媒體申請軍事新聞採訪、部隊專題報導、部隊專案紀錄片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,應於前二星期提出申訪企劃書,包含採訪目的、對象、大綱、範圍、方式、記者名冊(含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)及所需支援等事項,俾利協調、評估、審查及規劃作業。
(三)資料審查階段:
1.支援單位承參應會請保防部門依相關規定,針對申請進入營區影視業者及新聞媒體相關人員,應辦理安全調查;全案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前,主管部門應檢附被調查人相關證明文件(影本),以函文、會辦等書面方式,造冊送請保防安全部門實施安全調查。
2.相關刑事案件紀錄中,應予保密部分,不得違法要求提供;另入營人員應具備本國籍,並於入營前提供足資證明之身分證件,以供查驗。
3.保防部門安全調查所得結果,經核定後,以書面通知還送主管部門憑辦。
(四)支援拍攝階段:
1.各主管部門完成支援拍攝案件審理並奉權責長官核定後,令頒各支援單位憑辦,各支援單位應就支援事項、期程、內容、安全管制等相關事項,與影視業者完成協調,詳盡告知本支援規定事項,並簽訂保證切結後(格式如附表4),始提供支援。
2.核定支援單位於影視業者、新聞媒體採訪或拍攝前,應先期規劃限制區域及動線,限制進入機敏處所;另應指派政戰官或新聞官全程陪同確認依劇本、採訪大綱進行拍攝,協助相關支援事宜。
3.金門、馬祖、烏坵等外島、離島地區採訪及支援拍攝行程安排,應以曾公開之項目或據點為原則;另防區應指派政戰官或新聞官全程引導,並協請影視業者或新聞媒體遵守相關保密規定。
4.影視業者申請支援拍攝期間所需各項行政經費,應由該業者自行負擔,借用營舍、場地時須支付水電等相關費用,並與官兵生活、訓練有所區隔,不可影響部隊日常及執行戰訓本務,各支援單位除醫療外不得提供軍車接送等行政支援。
5.除經核准人員外,支援單位官兵不得私自接受詢訪,陪同拍攝人員應立即制止並適予疏處;另支援單位在不違背保密原則下,得為影視業者工作人員提供口頭簡報服務,避免分發書面參考資料。
6.支援採訪及拍攝過程中,影視業者或新聞媒體言行如踰越申請範圍,引導人員應勸導處理,避免發生衝突;如確認踰越支援規定,研判將有不良影響時,應協調勿作刊播,並立即聯繫國防部及各司令部相關業管單位協助處理。
7.支援拍攝單位對影視業者及新聞媒體採訪及拍攝內容有疑慮時,應由政戰官會同保防官及新聞官於當日完成影、照片拍攝內容審查,確認有無機敏(不妥)內容,如經發現須要求立即刪除,始可離開營區。
8.對於採訪及拍攝內容涉有報導洩漏機密資訊之事實,或從事與採訪及拍攝目的不符,經勸說仍不聽勸止者,除對其爾後申請案件,應予婉拒外,亦應研採法律應處作為,以維國防部暨各級單位權益。
(五)安全管制作法:
1.為防堵有心人士偽造(冒)證件入營,應加強入營人員證件辨識,並以國民身分證、健保卡等為主要查驗證件,倘發現異常或持用偽造(冒)證件者,應即循戰情系統反映,並洽請憲、警單位協處。
2.支援單位應加強會客室值勤人員教育,主動詢問及查察入營人員身分,並於影視業者、新聞媒體申請入營採訪、勘景及拍攝作業時,由保防官會同衛哨人員實施身分辨證,倘於辨證時查獲中國大陸人士身分者,除不得辦理會客進入營區外,並應即時循戰情系統反映;另倘發現有非經申請核准人員在營內活動時,應主動前往盤查、詢問與辨證,並逐級回報應處。
3.各支援單位營區主官、管應明確知悉所轄營區,是否為經本部公告之「要塞堡壘地帶」或經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,並公告之「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,俾能妥適爰引用相關法規;另為避免民人擅(誤)闖上述區域,達警示嚇阻效果,應於所轄區域周邊設置顯著標識及禁止測繪等警語。
4.活動結束後,各支援單位主官(管)應編組人員對支援影視業者參訪、勘景及拍攝區域等開放性場所實施巡查,以確保營區安全。
(六)審查回報機制:
1.影視業者及新聞媒體於節目播出前,依其內控機制實施審查後,檢送全片自我審查表(格式如附表5)至主管部門備查,確保拍攝、報導內容與原劇本、採訪大綱相符,無詆毀國家元首、政府官員或破壞國軍形象等爭議性情節後,始可播出;播出後如內容仍有不妥者,應要求影視業者或新聞媒體實施更正,並不得以負面宣傳炒作收視率,若損及本部權益時,將採法律應處作為,以維國防部權益。
2.影視業者及新聞媒體於各大電子、平面等媒體刊播後,各司令部及支援單位應密切注意是否有負面新聞產生,並立即循管回報,以利業管單位應處。
六、支援案件核定後之處理:
各支援申請案件於權責長官核定支援後,由支援單位先期完成影視業者接待、安全管制及支援拍攝具體作法(包含限制參訪、勘景、拍攝區域及相關人員編組),並於執行支援期程前,呈文副知本部核備,以利本部業管部門掌控。
七、違反本規定之處罰:未經核准,擅自提供政府資訊或支援者,按其情節,依「陸海空軍懲罰法」之規定懲罰失職人員。
八、一般規定:
支援新聞媒體、影視業者採訪、勘景及影片拍攝全程須確依本規定管制事項,恪遵各項安全管制及保密規範,支援項目須依奉核定事項辦理,新聞媒體及影視業者不可無故要求未奉核定事項,如有違反保證切結,支援單位應立即停止支援,並聯繫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相關業管單位協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