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106年12月19日桃協拍字第10612005號函辦理。
二、A公司於借用期間違反「桃圉市政府文化局憲光二村影視拍攝使用保證書」規定,違規事項如下:
(一) 工作人員於場地內吸菸。
(二) 於場地內陳設烤香腸攤,使用明火。
(三) 未獲同意使用未申請空間之文物,經場館人員清點短少6件。
三、依「桃圉市政府文化局憲光二村影視拍攝使用保證書」第六條賠償及違規處理規定:
「拍攝期間禁止造成場地建物或財產之髒汙丶損毀、故障之情形。文化局將不定時派員至現場勘查,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時,除將依復原費用扣抵保證金,並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相關規定依法究辦。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,拍攝團隊保證會補足差額,不得異議」,因前述違規事項,本局沒收場地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整。